四九、壬賣七嵗女子法司斷徒[注1]訴云家貧賣而葬母
鬻良犯禁,固渉不慈;卜葬愼終,則先惟孝。志且隆於䘮紀,罪盍寛於簡書。
壬也啜菽興嗟,寢苫居苦。既切終堂之痛,將興筮宅之謀。三寸桐棺,嘆未諧於壤樹;七嵗孺子,固願易於囊錢。庶展事於泉扄,遂割情於天性。胡為執憲,必使服刑?且有無稱家,慮居雖立於明誡;而豐儉中禮,歛形當盡於銜哀。苟窀穸之弗完,則嗣續而安在?故郭巨埋子,天尚聞而降祥;董永賣身,時未覩於加罪。欲明慈㓜之道,先存送徃之誠。必覈是非,須詳得失。苟㦯平居見售,宜稱壓賤之條;其如鉅痛填膺,當許事親之節。豈可委之溝壑,而欲篤其閨門。
發喻風枝,既永傷於荼毒;未安蒿里[注2],尚何愛於童䝉?固在原情,無煩寘罰。
[注1]斷徒:判处徒刑。
[注2]蒿里:古挽歌名。本为山名,相传在泰山之南,为死者葬所。因以泛指墓地;阴间。
五十、丙為縣令農務未畢而差夫修隄州責其非時
辭云暴水泛溢不修恐害居民
勤民之役,雖戒失時;止水以防,所宜救弊。用必先於急務;理豈狥於常情?當許從權,何煩致詰?
眷兹縣壤,旁界河流。綺塍每每,未畢耕耘之務;金隄浩浩,將成泛溢之灾。誠有慮於傷農,必先防於害物。捽草把土,彼雖勤於大田;培薄増卑,此亦憂於小决。義雖施於兩可,利必歸於一源。緩歛刈於夫家,所損者小;恣漂流於我里,其傷實多。然則得在從宜,失於備豫。繕完有制,當農隙以先成;昬墊無虞,任水洊而何害?或有防於蟻壤,亦未耗於民材。若乃循舊攸虧,僝功斯闕。憂同瓠子,方展計於負薪;勢等孟津,乃効愚於捧土[注3]。
當從州責,以勸吏能。
[注1]隄:同“堤”
[注2]僝功:亦作"僝工"。多指筹集工料,以从事或完成建筑工程。
[注3]勢等孟津,乃効愚於捧土:《后汉书.朱浮传》有言:“此犹河滨之人捧土以塞孟津,多见其不知量也”。后以"捧土"喻不自量力,或反用其意。
五一、庚為獄官拷囚數滿不承欲取保放之法司云
贓狀露驗宜㨿[注1]狀斷
拷掠弗承,誠宜判遣;贓狀或露,亦可稽詳。苟再思而不疑,在兩端而必叩。
庚也職司叢棘[注2],伏念幽囚。縲紲[注3]之中,五聼備硏於辭色;棰楚之下,三訊未窮於是非。眷兹獄法之官,各以律令為據。司圜以榜笞,既極不加刑焉;執憲云蹤跡,可尋斷斯獄矣。然則五毒備至,有詞者難俾伏辜;九章甚明,隠情者不宜免戾。至若事必先於審克,罰無疑於濫施。昔漢祖柏人[注4],貫高被刺肌之痛;楚相亡璧[注5],張儀淪刻骨之寃。皆出狐疑,終聞開釋。若乃殺人者,既彰實狀;坐赃者,已獲見資。且明白而可知,諒結正而無枉。
非此物也,胡可比焉?理貴從寛,法難任意。
[注1]㨿:同據,杖持也。
[注2]叢棘:丛生的荆棘。古时囚禁犯人的地方,四周用荆棘堵塞,以防犯人逃跑,故称。
[注3]縲紲:缚犯人的绳索,这里借指监狱。
[注4]漢祖柏人:取自《史记.张耳陈馀列传》:"汉八年,上从东垣还,过赵,贯高等乃壁人柏人,要之置厕。上过欲宿,心动,问曰:'县名为何?'曰:'柏人。''柏人者,迫于人也!'不宿而去。"后遂用为皇帝行止戒备的典故。
[注5]楚相亡璧:典故取自《史记-张仪列传》:“张仪已学游说诸侯.尝从楚相饮,已而楚相亡璧,门下意张仪,曰:“仪贫无行,必盗相君之璧”。
五二、獄囚未斷而格令新改法司引後勑為正判云
犯時格輕新令稍重欲從輕法
㳂[沿]革異宜,雖遵後命;俘囚待弊,必從輕典。當順以寛之教,庶廓在宥之懐。
眷彼庸材,齒於編户。出作入息,方承蕩蕩之風;惡稔貫盈,遂䧟恢恢之網。聿罹昭憲,乃寘[置]圜扉[注1]。詞置鉤金[注2],將成於具獄[注3];令行徙木,忽改於舊章。既丹筆之未書,故兩端而起議。將垂經世之範,猶疑在禁之人。憲司以其命惟新,何可廢也?從事以惟刑之恤,不已重乎?再詳抵禁之初,方當改度之始。刑必當罪,法寜與人。且除舊以布新,雖宜捨舊;柰先輕而後重,姑合適輕。
令式[注4]具陳,古今共貫。縱利百而變,弗取樂成;稽畫一之
規,固聞前定。俟其來犯,乃用新書。
[注1]圜扉:狱门。此处借指为牢狱。
[注2]鉤金:带钩上的黄金。谓数量虽少,但仍值得珍贵。
[注3]具獄:备文定案。
[注4]令式:指章程;程式。